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