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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2021年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doc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公告.pdf


【打印正文】

上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0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

下一条: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